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渭城区是陕西省咸阳市市辖区,位于咸阳市区东半部,是1986年12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,1987年5月成立的县级行政区。东西长约26.73公里,南北宽17.92公里,全区总面积272平方公里,耕地23万亩,属典型的城郊型县区。地处关中-天水经济区和西咸新区的核心区,西北最大的航空港——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座落境内。黄河的第一大支流——渭河流经辖区,地下水资源蕴藏丰富。曾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——秦王朝的国都所在地,又是周、秦、汉、隋、唐等13个王朝的京畿之地,文物荟萃,古迹众多,素有“天然历史博物馆”之称。 太初元年(前104),分长安以东为京兆尹,渭城以西为右扶风,长陵以北为左冯翊,谓之“三辅”。境内长陵、阳陵二县属左冯翊,渭城、安陵三县属右扶风。东汉光武六年(30),渭城并入长安。十五年(39),长陵、阳陵改属京兆尹,安陵仍属右扶风。